
公告日期:2025-07-1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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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东微半导 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188号
致: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
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以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评论和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并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者误导之处。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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