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对外担保,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被担保对象的条件和审查
第五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因经营管理或业务开展所需,确有必要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人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履行对外担保内部审批程序所需相关事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法人单位。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互保的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八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公司前次为其提供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四)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担保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申请部门或单位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公司财务部门对申请材料研究提出意见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决策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对外担保手续。公司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办理。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担保的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
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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