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9 18:17:50 股吧网页版
昀冢科技: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证券代码:688260 证券简称:昀冢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1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鉴于公司拟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口头警示

2024年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管理平台对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于红予以口头警示,主要内容为:“2024年1月1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称,公司在2022年年报中针对部分产品的收入和成本从总额法改用净额法进行确认,为保持会计口径一致,本次对2022年的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按照同一口径进行追溯调整,相关报告期营业收入及成本分别调减623万元、1954万元、2899万元,营业收入调整额占更正后金额的5%、8%、8%。同时,公司对在建工程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更正,本次更正将对公司2022年度年报、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资产负债表中期末总资产产生影响,分别调减608万元、调增965万元、
调增492万元,占更正后金额0.5%、0.7%、0.3%。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等相关规定。经讨论,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于红予以口头警示。公司应当提高财务核算以及信息披露合规意识,审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整改情况:公司收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加强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相关业务的深入学习,同时进一步增强内部规范管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项。

(二)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2024年3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主要内容为收入确认不准确、在建工程核算不准确的问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针对《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江苏证监局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公司治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
整改情况:为了更好地落实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的相关整改要求,公司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整改工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相关部门人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对《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自查,并逐项提出整改措施,同时要求整改责任人针对《警示函》提出的有关问题,结合自查整改的落实情况,进一步明确后续安排和改进、完善措施,做到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更好地保障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

2024年3月,公司根据《警示函》的要求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了《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宾、于红关于对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的整改报告》《王宾关于对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的整改报告》《于红关于对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的整改报告》。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30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