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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2 18:41:01 股吧网页版
昀冢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相关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及相关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相关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昀冢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相关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本次归属条件未成就及本次作废失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披露信息,公司本次归属条件未成就及本次作废失效己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22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相关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有权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以及在归属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将已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

2、2025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 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要求及关于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董事会同意相关激励对象全部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4.70 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另,由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不符合归属条件,董事会同意作废当期相关激励对象对应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0.90 万股(不含前述 8 名人员涉及的限制性股票)。该次会议董事会同意拟由公司作废《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5.60 万股。

3、2025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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