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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9:04:20 股吧网页版
新锐股份:新锐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经营、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公司和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六)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七)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应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划定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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