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负责保存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持股情况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记录文件、公司组建档案等资料,制订保密措施;
(四)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负责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同时应确保股东会、董事会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帮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熟悉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其所设定的责任;
(七)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八)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做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时,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记录上,并将会议记录立即提交全体董事;
(九)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十)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及时披露或澄清;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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