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支机构需按照本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列重大事件;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正式披露。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消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消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5、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6、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8、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9、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10、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11、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六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及流程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规定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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