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公司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匹配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承担的管理责任、权限相对应;
(三)长远发展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五)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方案和考核办法;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享有董事津贴,具体的津贴标准为税前 12万元/年。因履职需要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享有岗位津贴,具体的津贴标准为税前 6 万元/年。因履职需要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固定薪酬及绩效薪酬组成。除按照本制度进行管理外,还需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管理。
公司董事长、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具体绩效薪酬依据各年度经营考核指标及专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状况确定。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内其他职务的,按照孰高原则确定工资标准,不能兼职取酬。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月发放,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在发放薪酬时从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中代扣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三)国家规定的应缴纳的其他税费。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含董事长)在公司领取的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年度发放,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董事会有权以决议形式决定减少、暂停或终止向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的经济或声誉损失,个人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其他情形。
做出上述有关决议时,当事的董事本人须回避表决。
第五章 薪酬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年度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行职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包括履职的勤勉程度、履职能力、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方面。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除按照本制度进行考核外,还需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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