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经理层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理层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接受董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总经理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章 经理层组成与聘用
第五条 公司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各一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本条所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经理层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经理层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和经理层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经理层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经理层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章程》和经理层人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 经理层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经理层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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