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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0:39:47 股吧网页版
英诺特: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明确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各子公司、分公司及职能部门负责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
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负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告需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并承担披露差错的后果。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分(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指引、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使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使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使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因下列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1. 净利润为负值;

2.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二)因下列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该等情形:
1.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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