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及披露工作中的审查、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的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
第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
定。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年报沟通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做好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程序:
(一)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应至少安排一次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应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五)审计委员会有权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可以以书面意见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六)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形
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沟通机制,在审计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可以选择召开由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公司管理层人员等参会的沟通会议,会议主持人应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担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必要时可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由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条 在年审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地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同意续聘为下一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客观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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