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实施的,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公司通过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能够为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机构、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设置和分工,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确保与企业经营
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
(六)成本效益原则。评价工作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完成有效评价。
第五条 评价依据和标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公司有关制度、流程等相关文件。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由公司董事会负责领导,授权公司审计部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分工
(一)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运作和评价工作,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并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对经董事会最终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管理层应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并督促落实以保证效果。
(四)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牵头组织实施工作,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内控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五)公司其余各职能部门是内部控制评价的参与单位,配合审计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对发现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及具体计划,并积极落实整改,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年度评价和日常评价。年度评价是指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对公司某一年度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的评价;日常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第九条 年度评价为定期评价,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至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应完成年度评价并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日常评价一般为不定期评价,根据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受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公司审计部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所需的各项资料。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督等内部控制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及所属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内部环境的设计及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及所属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 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
各项应用指引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及所属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业务控制措施的设计与运行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 信息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及所属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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