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经提名委员会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公司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选任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愿,不能将不愿意接受提名的人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开展后续工作。
第五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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