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内容、办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正确行使职权,并不断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本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有紧
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如通过电话通知的,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发出:
(一)会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包括以专人送出的邮件、挂号邮件、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
(二)临时会议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短信通知。
书面的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的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董事以足够的时间熟悉相关材料。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
会会议:
(一) 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二)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
(五) 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第八条 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董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作出,委托书上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 1 天送达证券事务部,由证券事务部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由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由证券事务部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董事。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参加何时何地什么名称的会议、委托参加哪些内容的讨论并发表意见、委托对哪些议案进行表决、对某议案的表决态度等。
第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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