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稽核室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确保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设立稽核室,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稽核室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在稽核室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
稽核室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稽核室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稽核室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当配合稽核室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稽核室的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稽核室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稽核室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稽核室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稽核室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稽核室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稽核室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
(六)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稽核室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足够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独立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稽核室应当在每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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