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由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及本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如进行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商业银行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相关规则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募集资金台账,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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