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实施细则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连)交易,维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连)人之间订立的关联(连)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在本制度中,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关连交易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连)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对于必需的关联(连)交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
(四)在必需的关联(连)交易中,关联(连)股东和关联(连)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处理公司与关联(连)人之间的关联(连)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六)重大关联(连)交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连)方之间的关联(连)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连)交易
第四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三)其他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关连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者持续性的交易。上述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若按原来签订的协议条款终止一项选择权,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终止一事 并无酌情权,则终止选择权并不属一项交易);或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决定不行使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
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或以公司成立)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发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新证券,包括包销或分包销证券发行;
提供、接受或共用服务;
购入或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制成品。
第六条 关联(连)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关联(连)交易的价格应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协议价格。关联(连)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连)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三章 关联(连)人
第八条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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