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本制度相关条款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适用于相关董事的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或代该等子女所进行的交易,以及任何其他就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而言,相关董事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资深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公司股份,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 3 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 1)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在收到问询函之次日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附件 2),在计划交易日前交给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及《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