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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8 17:14:44 股吧网页版
航宇科技: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9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信息披露管理水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其他相关信息知情人。

以上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纸”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指定网站”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信息披露”是指将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为:

(一)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司应合理、谨慎、客观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的信息。

(三)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分别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进行网下和网上披露两种形式的信息披露。网下披露是指在指定报纸刊登信息披露公告;网上披露是指在指定网站刊登信息披露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贵阳市证券监督管理局,并备案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责任与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制定并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并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该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七条 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或本公司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及指定联络人,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也可以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证券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同时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董事会秘书的权利并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证券部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证券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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