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
使职权,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人员组成根据《公司章程》确定。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 3 名。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
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以书
面方式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微信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召集通知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
开,临时会议如内容单一且明确,可以采取电话、视频会议方式举行。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会议召集人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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