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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8 17:14:44 股吧网页版
航宇科技: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9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下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或投资的,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 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或出资额、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权)份的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份低于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公司;
(四)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份低于 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管理、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各项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两次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除外)。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股东或股东代表签字。

第九条 如新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应当在公司注资前将经营计划报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拓展计划、基建计划、资金预算、招聘计划等。子公司开始运营后由公司
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其经营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

第十条 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应满足公司上市规则的规定和生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抵押担保、资产处置、重大固定资产购置、高管人员任免、薪酬方案、重大营销方案、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对超出子公司授权范围的事宜,须事先报告公司董事会后,方可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三条 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抄送公司证券部存档。

第十四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按出资比例、子公司章程等规定向子公司委派董、监事或推荐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

第十六条 公司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
以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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