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 1 月修订)》及《贵州航宇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及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场所、各类制造中心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子公司、分场所、各类制造中心以下统一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职责模块描述全部采用公司各部门名称进行职责说明,子公司或者分场所的部门工作职责参照 Q/HY QPD-01-T01《贵州航宇-分场所/子公司部门职责对照表》中对应的公司部门执行。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
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该等业务,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并且,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机构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中,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各项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方可执行。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三条 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业务对金融衍生品的需求、财务部结合金融衍生品市场情况分析后提出,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五条 相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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