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称“《担保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了债务人进行资金融
通或商品流通,而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决议。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上述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经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提供担保。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未达到本条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六条第(一)、(四)、(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股东会审议,公司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以防范
风险。
第二章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必须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
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人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以书面决议的形式审议批
准。
第十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担保决定前,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不得
签字或盖章确认担保合同或合同的担保条款。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是否同意
提供担保,表决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董事会原始记录中要有明确的表决情况记录。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如非关联董事成员不足三人的,则该项对外担保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具体回避办法按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上市后应按照《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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