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公司董事选举程序制度,保证股东权力得到充分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非独立董事提名: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经董事会审议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第六条 独立董事提名: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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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议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
名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被提名人应向召集人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和当选
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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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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