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卓航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超卓航科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50 号),同意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2,400,828 股,并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89,603,31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71,619,504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7,983,806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东共9 名,限售股数量共计 45,517,03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0.7984%。该部分限售股
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
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 9 名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李光平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及间接持有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承诺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承诺人每年直接或/及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及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承诺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通过直接或/及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承诺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承诺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6、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承诺人直接或/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如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相关监管规则对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承诺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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