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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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01G20241395
致: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2025 年 3 月修
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相关文件、查阅了公司公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上市公司公告、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公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如有),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2.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3)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及印章真实无误,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4)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针对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根据公司公告的会议决议,2024 年 2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 A 股股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出售,未实施出售部分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0.84元/股(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
2024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发布《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根据该公告内容,截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 1,265,6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41%。
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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