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5 20:44:42 股吧网页版
天岳先进: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688234 证券简称:天岳先进 公告编号:2025-057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持有的基本情况: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国材股权投资基金(济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材基金”)持有公司 38,673,9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10%。
上述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
起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基于自身资金需求,股东国材基金拟减持公司股
份合计不超过 9,549,134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公司发行 47,745,700 股 H 股
股票后(行使超额配售权之前)的总股本)的 2.0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4,774,567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4,774,56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减持期限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实施。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并在相关公告中予以说明。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国材基金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减持计划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国材股权投资基金(济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东身份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不涉及

持股数量 38,673,994股

持股比例 8.10%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38,673,994股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国材基金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国材股权投资基金(济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9,549,134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2%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4,774,567 股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4,774,567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9 月 17 日~2025 年 12 月 16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的股份

拟减持原因 内部决策及退出需求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国材基金承诺:

1、本企业将遵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企业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