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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16:07:41 股吧网页版
新点软件:新点软件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6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以上控股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
的参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
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提供担保,但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的除外: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互保的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
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
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非经公司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任何人不得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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