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月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和《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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