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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9 16:59:46 股吧网页版
江苏北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0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 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江 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北 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 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 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 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 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 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 承诺函》(附件三)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

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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