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气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
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若国家法律、法规等制度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梁大钟、白瑛及其关联方梁华特。三人将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募集资金总额不
超过 15,900.00 万元(含本数,下同),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限售期
若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梁大钟、白瑛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 50%(含本数),则梁大钟、白瑛、梁华特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梁大钟、白瑛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0%,则梁大钟、白瑛、梁华特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梁大钟、白瑛、梁华特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中国证监会和/或上交所的最新监管规定不一致的,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执行,梁大钟、白瑛、梁华特应根据监管规定相应调整锁定承诺。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满后,发行对象减持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5,900.00 万元,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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