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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派科技: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8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7月)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证券法律事务部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备案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单位和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但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公司发
现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系向有关部门报送的保密文件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当同时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到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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