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见证
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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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见证
法律意见书
SHG202400548-2
致: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澍律师、陈朵权律师参加了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所指相关事项指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所仅对上述相关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5.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股份比例保留 4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
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小数进位方式原因造成。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参加、见证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9,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会议通知》发布的日期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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