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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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宁波高新区瑞晟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并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0698208670Y。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1万股,于 2020年 8月 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Zhejiang Risun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宁波高新区光华路 299 弄 9 幢 17、18、19、20 号 016 幢 701 室
邮政编码:31504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2,423,269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自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财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创新为根本,以服务为基石,依靠科学规范的管理、经营机制,不断为客户提供最优的智能化整体解决方案,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价值,为股东创造价值。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工业物联、智能仓储、智能分拣系统软硬件的研发、生产(另设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及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另设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研发、销售及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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