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5-027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召开第四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
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 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结合上述变更情况,对《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废止《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等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内部制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 监事会履职终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2.将“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表述改为“高级管理人员”;
3.在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补充“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在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删除原“第二节 独立董事”,并补充“第
三节 独立董事”、“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主要内容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人。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执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自法定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自法定
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的法定代表人。
2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代表人追偿。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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