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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8 16:24:05 股吧网页版
瑞晟智能: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9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指引和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原则;

(二)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三)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 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五) 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六) 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是否损害股东权益,应尊重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或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条 公司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执行本管理制度,防止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特别注意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业务备用金除外)。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关联方”,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本项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本项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在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在交易发生之前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交易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委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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