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收益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七)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上述第(七)项应当以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但低于公司市值的 5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但低于公司市值的 50%;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不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 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不超过 500 万
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讨论并形成决议,报董事长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主体,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研究的前期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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