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纵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信
息披露要求,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募集资金监管的要求,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应当对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情况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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