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及纳
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所界定的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 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 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
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 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
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 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 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七) 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八)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等制度执行。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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