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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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SHF202500342-1
致: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澍律师、陈朵权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下称“《回购股份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下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相关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必备的法律文书,并依法对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下称“本次回购方案”),并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31)。根据该等文件,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 24.12 元/股(含),回购期限自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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