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08 17:35:28 股吧网页版
中科微至:中科微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9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下所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六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指大股东以外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