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股东
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公司应当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使 用效果以及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切实可行、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
原则。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 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总经理负责募集资金及其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
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信息披露;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
第九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
情况,对公司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持续披露使用情况负有保荐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在一家以上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3)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4)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 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 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
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 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1)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 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内控管理制度 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 资金使用计划,按流转程序逐级审批,经公司有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由财务部- 门予以付款。同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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