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定,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严格、审慎的原则;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分
支机构不得对外担保,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担保。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及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者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被担保人的资格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
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者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经股东会审批,可以提供担保。
第七条 被担保人除必须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五)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企业的,应提供反担保(不含互保企业)。
第八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申请人,公司不
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拟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连续二年亏损或者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或者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者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六)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八)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公司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形成有关担保事项的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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