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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联精密: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者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者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利率互换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为“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
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算,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算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算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以公司或者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在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公司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或者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决策机构。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适用前款审议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2、公司内部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3、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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