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薪酬管理,建立公司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对象为:
(一)董事:指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其中,非独立董事分为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与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原则;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年度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与市场薪酬水平相符;
(四)体现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五)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权利与责任对等、利益与风险共担、奖励与处罚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方案和考核办法;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审计部等配合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享有董事津贴,具体的津贴标准为不超过税前 15 万元
/年。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或津贴。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固定薪酬及绩效薪酬组成。除按照本制度进行管理外,还需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税前固定薪酬标准如下:
级档 适用职位 税前固定薪酬标准
(人民币万元/年)
1 董事长 ≦200
2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150
3 总经理 ≦150
4 副总经理 ≦150
5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50
(二)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具体绩效薪酬依据各年度经营考核指标及专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状况确定。
(三)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其他原因离任的,原则上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内其他职务的,按照孰高原则确定工资标准,不能兼职取酬。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董事的薪酬应延期发放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董事会有权以决议形式决定减少、暂停或终止向相关董事发放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的经济或声誉损失,个人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违反公司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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