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8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以及股票、期货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凡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均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未达到以上标准之一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未达到第七条标准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则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向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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