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相关人员都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为《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披露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和日常工作可以获取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均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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