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鉴证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人数不应少于二人。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经营管理经验。
第七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第八条 内审人员应按公司要求依法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对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
第九条 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被审人员或者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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