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充分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允性、合理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与关联交易相关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其他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关联关系与关联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关系指在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
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第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关联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出租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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