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提供担保,需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批准和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下属部门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四条 除为控股子公司担保外,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相关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安全审慎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采取任何非法
为有权拒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不得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如下:
(一) 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 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 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 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七)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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